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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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7 月 17 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第 31 号令,公布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,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该办法旨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,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。具体内容如下:

 

 

  • 适用范围: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。
  • 主要定义:明确节能审查是对项目能源消费、能效等的审查,碳排放评价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等进行评价,结果纳入审查意见,作为项目开工、验收和运营的重要依据,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或投产。
  • 审查权限: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煤及以上(或煤炭消费量 1 万吨及以上)项目由省级审查,禁止高耗能项目权限下放至县级。国家发改委审查的项目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,地方对碳排放量大的项目同步评价。
  • 审查程序:建设单位需编制含能源消费、碳排放、节能降碳措施等内容的节能报告,审查机关受理后评审并出具意见,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查。
  • 监督管理:纳入在线审批平台,强化验收、日常监管及违法惩戒,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并纳入信用平台。

    

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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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25日 09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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